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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5645876457341574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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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海淀区医保局
110108000000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到现场0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9:00—12:0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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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区)三层北侧综合受理窗口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四层东厅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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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894068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TE56458764573415743112041044005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受理条件:

(1)有档案的本市城镇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存档参保手续。 (2)无档案本市户籍人员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服务窗口提交参保登记申请,街道社保所收齐材料后前往区医(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如业务已经下沉街道社保所的可直接办理)。 (3)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办好一件事”专区,“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灵活就业模块申请办理。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三层北侧综合受理窗口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表格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加盖公章,报盘文件是否与表格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表格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加盖公章,报盘文件是否与表格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增员成功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成功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1)有档案的本市城镇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存档参保手续。 (2)无档案本市户籍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服务窗口提交参保登记申请,街道社保所收齐材料后前往区医(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如业务已经下沉街道社保所的,可直接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成功

结果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成功

结果样本: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成功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依据名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问:参保成功后如何扣费?

答:按税务部门要求的渠道自主缴费或足额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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