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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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完整。材料包括:1、 北京市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2、 废源回收文件。材料齐备的接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接收。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3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57164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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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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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3053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8672311101305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86723111013053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2788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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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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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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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齐全完整。本表一式二份,有效期为6个月。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源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源清单,并加盖送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公章。3.此材料按固定样例填写,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二 | 废源回收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本文件需提交纸质版(盖章)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2,内容真实,有效,无错别字。3,申请人自备。【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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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备的接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完整。材料包括:1、 北京市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2、 废源回收文件。材料齐备的接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接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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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备的接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完整。材料包括:1、 北京市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2、 废源回收文件。材料齐备的接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接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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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内容与实际相一致予以备案,不一致的不予备案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完整。材料包括:1、 北京市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2、 废源回收文件。材料齐备的接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接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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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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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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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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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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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8年11月21日修订,2017年12月12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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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仅需网上提交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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