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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 , 甲类检验机构B2级 ,乙类检验机构 ,丙类检验机构)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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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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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1.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单位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的规定; 4.申请人应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5.申请人应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7.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8.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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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 , 甲类检验机构B2级 ,乙类检验机构 ,丙类检验机构)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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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单位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的规定; 4.申请人应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5.申请人应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7.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8.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280790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scjgj.beijing.gov.cn/【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1111003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11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11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scjgj.beijing.gov.c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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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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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首次申请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1)由申请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申请书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完全一致; (4)机构类型填写“甲类检验机构B1级”、“甲类检验机构B2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 (5)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增项申请填写“增项”,延续申请填写“第一次延续”、“第二次延续”等; (6)检验检测类型、检验检测项目应符合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人自备,电子)【展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展开】(1)由申请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申请书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完全一致;(4)机构类型填写“甲类检验机构B1级”、“甲类检验机构B2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5)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增项申请填写“增项”,延续申请填写“第一次延续”、“第二次延续”等;(6)检验检测类型、检验检测项目应符合规定的申请范围。【展开】
(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展开】【展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编办或民政发放。【展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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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准予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单位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的规定;
    4.申请人应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5.申请人应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7.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8.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8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审查标准

    1.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经鉴定评审合格。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7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s://scjgj.beijing.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doc
有效时间四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展开】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37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展开】

是否收费:

1、咨询电话
5280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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