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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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节水条例》(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楼综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79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3层综窗【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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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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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17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827XC3110717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827XC3110717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2807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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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280794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由洗车站点所在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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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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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洗车服务业用水单位循环用水设施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登记表内容均为必填项,不得有遗漏,不涉及情况需标注“不涉及”字样; 2.登记表内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致。【展开】 | 《北京市节水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90号(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展开】 | 【展开】 |
二、水源类型为市政再生水的,还需提交: | |||||||||
(一) | 再生水供应及委托运输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齐全、完整、清晰,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加盖用水单位公章; 3.合同内容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节水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90号(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展开】 | 使用市政中水的还需提交与中水公司签订的合同【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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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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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北京市**区水务局备案回执》 |
审查标准 《洗车服务业用水单位循环用水设施登记表》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再生水供应及委托运输合同》(水源类型为市政再生水的涉及)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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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备案回执(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建成循环用水设施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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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备案回执(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建成循环用水设施备案) | |
结果名称 | 备案回执(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建成循环用水设施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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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用水单位填报表格通过审查后,纳入洗车业循环用水设施备案系统进行管理) |
结果样本 | 备案回执.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节水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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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节水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90号(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洗车登记对水源有什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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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或自来水均可。需提供中水供水合同或自来水特殊行业水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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