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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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2.申请人应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相应的电子申请材料,且应清晰,真实,没有遗漏,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申请人申请的产品必须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 全天: 工作日:8:30-17:30 (工作日8:30-9:00,17:00-17:30需预约);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812315;(010)5280790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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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731010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有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 该事项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4.1 申请人所在地归属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4.2 所申请产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4.3 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CCC认证检测样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CCC认证委托人。此类产品和样品均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4.4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5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4.6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4.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零部件的工厂/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4.8 申请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承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4.9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确认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受理人的证明核发通知后,自行打印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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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4.1 申请人所在地归属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4.2 所申请产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4.3 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CCC认证检测样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CCC认证委托人。此类产品和样品均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4.4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5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4.6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4.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零部件的工厂/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4.8 申请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承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4.9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确认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受理人的证明核发通知后,自行打印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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