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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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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二、《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签约程序详见《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的相关规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层98-105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708600【展开】 网上咨询: http://zjw.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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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zjw.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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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1402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8356312753112014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835631275311201402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电话查询:(010)8270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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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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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展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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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无 |
审查标准 一、《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二、《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签约程序详见《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的相关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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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无 |
审查标准 一、《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二、《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签约程序详见《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的相关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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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2、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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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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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合同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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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合同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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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交[2005]1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幢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并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样式。 五、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一天的预告后,方可领取预售许可证。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 六、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2、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每“套”住宅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3、开发企业选择使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文本样式; 4、楼盘表内网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 5、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预售项目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七、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认购书的,须在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十、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同一购房主体退房或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解除合同申请,并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一购房主体退房的,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网上合同签约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 十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受人转让商品房的,应按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在管理系统联机打印预售商品房转让申请后,并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企业应协助买受人办理预售合同转让手续及提供网上操作的便利条件。 十三、买受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在管理系统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预售登记情况。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楼盘表有关预测面积、预售的参考均价、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授权的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信息,经审核后,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变更。 十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我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可在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的; 2、预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售商品房的; 3、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 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售登记的; 5、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预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开发企业将已预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5日起,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网上签约。3月15日前已签订预售合同且尚未预售登记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在4月15日前进行预售登记,逾期未进行预售登记的,在管理系统楼盘表上标识为未预售。 十八、本通知自2005年3月15日起执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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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交【2005】11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 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的,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现房,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尚未销售的房屋。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须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前向市建委提交合同文本样式,由市建委对管理系统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变更。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签约程序详见《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的相关规定。 现房合同网上提交后,还须通过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北京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网上签约之日起90日内持网上打印的现房合同和《北京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核对2006年1月1日后现房销售的房屋是否进行了网上签约。 已签订预售合同并进行预售登记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可凭《商品房预售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约的,须提供网上打印的合同文本)直接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六、现房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卖双方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之前,购房人退房或换房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解除现房合同的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打印《解除现房合同申请表》后,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合同手续。 购房人退房后,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购房人换房的,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签订现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不再通过管理系统上传补充协议的内容。 七、凡2006年1月1日后进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的项目,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现房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房屋坐落和发证日期;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用途及年限; 2、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层数、总建筑面积; 3、每套房屋的房号,建筑面积(2006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4、用不同颜色对楼盘房屋已认购、已签约和未签约状态进行标识; 5、按楼栋现售的拟售参考均价;该项目已签订现房合同的成交均价; 6、退房情况 八、为保证系统安全,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单位均需 到市建委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并领取 加密钥匙。 用户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用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85号)执行。 九、购房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 易管 理网(www.bjfdc.gov.cn),查询所购房屋的网上签约情况。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建委负 责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在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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