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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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二)《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京水务地〔2022〕12号)第四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深度超过15米或者疏干排水量累计超过5万立方米的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楼综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79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3层综窗【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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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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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70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827XC3111017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827XC311101700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2807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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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280794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施工备案、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事项备案工作,跨行政区的项目备案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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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亲笔签名,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4.申请材料均需A4纸打印;5.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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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内报备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致;委托办理的,委托人信息应与委托书中信息保持一致。【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申请表,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展开】 |
二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方案内容应包括地下工程建设项目介绍、施工方案及疏干排水情况。【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2.地下工程建设方案,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申请时同时准备一份说明材料盖章的扫描版【展开】 |
三 | 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方案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区域水文地质情况、工程建设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情况及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3.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申请时同时准备一份说明材料盖章的扫描版【展开】 |
四、申请人身份材料: | |||||||||
(一)、自然人申报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电子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 2.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3.身份信息应与其他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申请人亲笔签名【展开】 |
(二)、单位申报提交: | |||||||||
1 | 法人或责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电子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 2.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3.身份信息应与其他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展开】 |
2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电子版); 2.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3.证照信息应与其他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电子版); 2.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3.证照信息应与其他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展开】 | |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电子版); 2.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3.证照信息应与其他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展开】 | |
五、委托办理还需提交: | |||||||||
(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及委托的具体事项名称、委托期限。法人单位委托的,须加盖公章;自然人委托的,须亲笔签名。 2.委托人应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3.授权事宜与申报事项对应,委托日期有效; 4.委托人、被委托人信息与提供的申请人身份材料信息一致; 5.申请人须在附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或签名。【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展开】 |
(二) | 受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证件信息应与授权委托书中受托人信息一致。【展开】 | 《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亲笔签名,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4.申请材料均需A4纸打印;5.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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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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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登记表》 |
审查标准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登记表》所填信息准确无误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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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登记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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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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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登记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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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事项办结需要多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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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为承诺件,需要0.5个工作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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