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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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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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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淀区香山路甲1号一层大厅 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淀区玉泉山路15号110办公室登记窗口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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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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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3.9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间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淀区香山路甲1号一层大厅 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淀区玉泉山路15号110办公室登记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东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02650-8318;学院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016306-6809;中关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27959;上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476211;清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908010;曙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8869097;北太平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384390;燕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76055;苏家坨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84643;西北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71770;羊坊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161835-6001;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556553;甘家口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366123-6101;北下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169619;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1650325;海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867882;海淀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634240;田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八里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171685;上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795133;万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永定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254621;清华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785913;紫竹院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483356;四季青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8462876;中关村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36735;温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56882;西三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907180;马连洼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9600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台 学院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前台 中关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上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台 清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三级平台 曙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11号窗口 北太平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燕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大厅 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苏家坨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西北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服务大厅 西三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羊坊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甘家口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北下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110办公室登记窗口 海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1204办公室 海淀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田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上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马连洼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万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八里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清华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永定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紫竹院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二层大厅 四季青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中关村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三层大厅 温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登记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1128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2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2800003 进驻大厅类型 服务站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东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台 学院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前台 中关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上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台 清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三级平台 曙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11号窗口 北太平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燕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大厅 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苏家坨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西北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服务大厅 西三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羊坊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甘家口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北下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110办公室登记窗口 海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1204办公室 海淀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田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上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马连洼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万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八里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清华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永定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紫竹院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二层大厅 四季青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中关村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三层大厅 温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登记窗口
电话查询: 东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02650-8318;学院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016306-6809;中关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27959;上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476211;清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西三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908010;曙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8869097;北太平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384390;燕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76055;苏家坨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84643;西北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71770;羊坊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161835-6001;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556553;甘家口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366123-6101;北下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169619;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1650325;海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867882;海淀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634240;田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八里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171685;上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马连洼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795133;万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永定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254621;清华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785913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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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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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申请书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签字是否为错别字;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9: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是否与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一致。【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二)清税证明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审查点1:清税证明中企业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审查点2:是否有税务部门确认; 审查点3: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审查点4:简易注销无需提交。【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展开】
(三)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查点2:确认正、副本数量,原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缴回; 审查点3:缴回的营业执照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照的营业执照; 审查点4: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四)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告知承诺书。填报须知: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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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注销核准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注销核准通知书
结果名称注销核准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注销核准通知书.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展开】
【行政法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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