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79K311021854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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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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