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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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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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1111010800005769903000711003000
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数量限制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0(工作日)
0(工作日)
网上预约
不收费
否
否
无
窗口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婚姻当事人双方为内地居民;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生日当天可以受理;均无配偶;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来源: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二十八条 )
办理结果: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 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不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办理成功,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军队人员证件
(一)军队人员
1、军人证件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结婚登记照片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3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同版证件照, 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1.问:什么是婚前检查?
答:婚前检查,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内容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根据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婚检不再是结婚的前置条件,婚前检查完全由本人自愿;2007年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和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前保健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部分区县卫生部门陆续开展了免费婚检,婚姻登记机关也陆续设置“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或咨询台,如果双方自愿婚检,可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部门;婚检后若查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就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至于那些疾病属于“患有医学上不予结婚的疾病”,由卫生部门负责解释,可以咨询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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