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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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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 司发通〔2018〕131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二十四条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申请单位属于国有企业或我市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范围内的企业。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联想桥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或非预约服务8:30-12: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联想桥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路5号B4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210123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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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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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2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2925XA300071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2925XA3000712001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mfw.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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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210123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属企业:区级受理、市局终审;中央在京设立企业、市属企业:市级初审、市级终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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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司律师管理机构备案模板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清晰,申请书加盖一级主管单位和本单位公章。提示:中央在京企业的上级监管机构为一级央企,网申信息及本申请书均应填写一级央企单位名称并加盖一级央企公(印)章;市属区属国企应盖设立单位公(印)章或由国资委盖章。【展开】 |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办发[2016]30号 (二)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关于在北京市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市司法局“助企安民春季行动”方案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在我市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展开】 | 申报必读范本中的说明【展开】 |
二 | 本单位性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本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第一类:各级国有企业 (一)申请单位为一级中央企业在京(分/子)公司的,应当提交一级央企属性证明:国务院国资委名录、中央各部委(及同级别单位)对央企的设立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择一,国资委名录请标出该央企】;申请单位的属性证明:设立批准文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表或其他证明材料【择一】;企业法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主体为市(区)属国企的,提交市(区)国资委名录、设立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择一,国资委名录请标出该企业】;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市(区)属国企各级(分/子)公司由市(区)属国企统一申报、统一管理。 (三)其他国家级、中央级单位设立的企业在京(分/子)公司,其他北京市(区)设立的国有企业,参照前两款。单位性质不明的,提交资产登记证或其他文件,证明国家出资。 第二类:北京市试点民营企业 (一)单位性质材料: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报告或网站截图(外商投资的,应附说明及申请单位的企业登记信息); (二)2019年及之后年度北京市工商联评选的“北京民营企业百强”主榜:文件或工商联网页截图【截图应标出该企业】; (三)本单位经营情况简报(概述企业业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情况、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法律部门运行情况等内容); (四)民营企业参与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承诺书。【展开】 |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办发[2016]30号 (二)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关于在北京市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市司法局“助企安民春季行动”方案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在我市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展开】 | 对照不同性质提交【展开】 |
三 | 公司律师工作方案模板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本单位公章【展开】 |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办发[2016]30号 (二)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关于在北京市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市司法局“助企安民春季行动”方案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在我市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展开】 | 【展开】 |
四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是否在有效期之内;2、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司发通【2018】131号《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管理机构印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本单位公章或法务部门章均可【展开】 |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办发[2016]30号 (二)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关于在北京市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市司法局“助企安民春季行动”方案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在我市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展开】 | 本单位决定拟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的印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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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区、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6]30号(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 司发通〔2018〕131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二十四条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申请单位属于国有企业或我市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范围内的企业。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决定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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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1、公司律师管理机构备案通知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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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公司律师管理机构备案通知 | |
结果名称 | 公司律师管理机构备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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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公司律师管理机构备案通知.wps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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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办发[2016]3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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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展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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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法律援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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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发通〔2018〕1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发通〔2018〕1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需要现场办理 |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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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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