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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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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档案的集体户口人员 2.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第一条) 3.有效身份证件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三层综合受理窗口;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上地分中心(北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大楼东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9406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三层综合咨询窗口;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大楼东一层综合咨询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fuwu.rsj.beijing.gov.cn/jycy/bjdafwpt/dafw/jthkgl/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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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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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204008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20400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204008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现场查询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三层综合受理窗口;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大楼东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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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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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结婚证、护照(外籍人员)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证件 2.确保真实有效、信息准确【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理由:申请人须有证明身份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档案的集体户口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档案的集体户口人员2.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在有效期内、政府部门出具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符合规定的,提供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口专用章);2.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按照集体户口管理规定提供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第一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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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常住人口登记卡 2、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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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常住人口登记卡 | |
结果名称 | 常住人口登记卡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常住人口登记卡) |
结果样本 | 常住人口登记卡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依据申请人办理事由确定时限 |
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 |
结果名称 | 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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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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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厅发〔2015〕1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需要单位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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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办理业务时需要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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