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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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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 3.材料完备、真实,符合认定要求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3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010884873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3层综合窗口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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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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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0302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883P311010302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883P311010302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01052807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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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01052807893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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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每次市教委官网和北京市教师资格网的认定公告要求报送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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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有效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展开】 | 【展开】 |
二 | 体检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是否合格【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展开】 | 【展开】 |
三 | 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展开】 | 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展开】 |
四、申请人户籍在北京市的 | |||||||||
(一)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是否北京市户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展开】 | 【展开】 |
五、申请人居住在北京市的 | |||||||||
(一) | 北京市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北京居住证,有效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展开】 | 【展开】 |
六、申请人为北京市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其学籍信息未能在网上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的 | |||||||||
(一) |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是否为北京市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展开】 | 【展开】 |
七、在申请人已毕业且网上报名时学历信息未通过系统核验的情况下 | |||||||||
(一) | 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初中教师资格认定,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相应学历认证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初中教师资格认定,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展开】 | 【展开】 |
八、在申请人网上报名时普通话合格证书信息未通过系统核验情况下 | |||||||||
(一)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二级乙等及以上【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每次市教委官网和北京市教师资格网的认定公告要求报送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认定要求的受理 |
审查标准 核对申请人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并符合认定条件:1.本人身份证:真实有效 2.本人户籍证明/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全日制高校在读证明: (1)户籍证明:户口簿真实有效,属于北京市户籍; (2)北京市居住证:真实有效; (3)北京市全日制高校在读证明:真实有效。 3.学历证明 (1)初中教师资格认定,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普通话合格证书: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5.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6.体检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7.本人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与认定申请表同底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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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认定教师资格 |
审查标准 与受理现场审查同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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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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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教师资格证书 | |
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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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教师资格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
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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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展开】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展开】 |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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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权限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市教委、各区县教委(教育局)为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主任(局长)、校长担任,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需要成立学科(专业)评议组。通过组织面试(答辩)、试讲等形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北京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总库设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师资)部门,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 (二)认定权限 1.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我能够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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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教委只负责认定符合海淀区政策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证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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