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救助对象给予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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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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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90(工作日)
9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公众号:北京民政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无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材料齐备,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告知补齐相关材料。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办理结果:签署《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审核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办理结果: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享受对社会救助对象给予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进行给付;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发放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金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学费缴费通知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录取(入学)通知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救助对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 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每年10月底前,申请享受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对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查验); 3. 查验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审批及发放。区县民政局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准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附件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按照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和救助标准,通过原申请渠道组织发放。同时,由区县民政局编制《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核准汇总表》(附件3)和《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报市民政局复核。 (四)复核、监督与协调。市民政局由社会救助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生入学救助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指导检查工作,对区县上报的救助情况进行复核,协调市财政部门下拨救助资金。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章 专项救助 第二节 教育救助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五)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事机构核准录取的救助对象,发放高等教育新生入学补贴;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申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救助的,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标准
答:当年一次性最多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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