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海淀区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TE1234567890987654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
对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TE12345678909876543110207530000
0
53232d14-a5c8-4ccd-a3ea-476e7094e8b5
b4f9b855-a800-46ab-ba55-9d36b22dac5e
2^3
02
海淀交通支队
110108000000
{"VERSION":"20210521","ONLY_ID":"24cccd0a-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POWER_NAME":"对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07463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234567890987654311020753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受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受案登记表【展开】
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91条】【第1款】【第3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三)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4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非常满意0%

满意0%

基本满意0%

不满意0%

非常不满意0%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