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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111101086949863441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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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8000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服务窗口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5-6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7-10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此事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应体现出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注明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日期;5-6级伤残的应为职工本人提出,7-10级伤残的应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应有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4.5-6级工伤职工本人辞职申请应有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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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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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5-6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7-10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此事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应体现出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注明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日期;5-6级伤残的应为职工本人提出,7-10级伤残的应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应有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4.5-6级工伤职工本人辞职申请应有本人签字确认。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服务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89406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二层;(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7024 事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4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二层;(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上地分中心(南区):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实创创新孵化中心三层;(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北京海淀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网上服务平台暂未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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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1、是否属于5-6 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填写完整,盖章清晰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网上申请无需提供)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内容无遗漏; (4)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展开】【展开】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工作关系的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解除合同证明上应体现出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注明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5-6级伤残为工伤职工本人提出,7-10级伤残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5-6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应有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此外还需提供本人辞职申请。3、网上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需同时申请工伤职工减少业务,在相应模块上传工伤职工减少所需材料即可,无需上传《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展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展开】【展开】
三、5-6 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需
(一)辞职申请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辞职申请须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展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填写完整,盖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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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的,本事项办理成功;审批不通过的,本事项办理不成功。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完成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完成
结果名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完成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申领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展开】

是否收费: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标准分别是什么?
"5至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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