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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111101080000579000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111010800005790003000168102004A2
11110108000057900030001681020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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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35ae5c-7fd3-461b-9672-5641b7647c49
3
01
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110108000000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四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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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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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海淀区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四楼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2614544【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68102004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90003000168102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00005790003000168102004A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2614544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必须现场踏勘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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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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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核、报批的请示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有效规划意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复印件1份;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有效规划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以上;4.有效规划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5.有效规划意见应包含申报项目的规划内容。【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展开】
保护措施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 应包括图纸照片【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包括图纸照片【展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专家论证意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三名专家,原则上应是国家文物局专家库内的专家【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三名专家,原则上应是国家文物局专家库内的专家【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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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通知单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或不批准

    审查标准

    建设工程无法避让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已编制设计方案。^已编制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措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建议同意。^【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复函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复函
结果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复函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X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复函(结果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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