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9:00—12:0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二层综合窗口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四层东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9406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4)北京市海淀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1005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10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现场查询:(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4)北京市海淀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sbwx.bjhd.gov.cn/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网上申报无须提交材料。社保经办前台办理提交: | |||||||||
(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一般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第三代社保卡或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展开】 |
(三)、外籍人员 | |||||||||
1、已经取得永居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真实有效,信息准确。 2.正本原件1份 3.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出具【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展开】 | |
2、未取得永居证 | |||||||||
护照及就业证件之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外国人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是否在有效期之内;2、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展开】 | |
(四)、港澳人员 | |||||||||
1 | 港澳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核对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展开】 |
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核对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展开】 | |
(五)、台湾人员 | |||||||||
1 | 台湾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展开】 |
(六)、华侨 | |||||||||
1 | 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是否在有效期之内;2、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展开】 |
(七)、管理岗位、专业技术性岗位女职工超过“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职工的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时另需: | |||||||||
1 | 单位用工劳动合同、《干部履历表》、任免材料等参保时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性岗位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合同制式符合法律要求,姓名、日期、签字等信息完整,有企业盖章。【展开】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展开】 | 【展开】 |
2 |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职工的新法定退休年龄”时至今的参保证明。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在京参保前在外省市以管理性或专业技术性岗位参保的提供),若期间未参保,需提供未就业且未灵活就业的情况说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展开】 | 注:“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职工的新法定退休年龄”指(1)2025年1月1日前年满五十周岁的女职工为五十周岁;(2)2025年1月1日起年满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参照《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附件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展开】 |
二、终止劳动关系,使用互联网可直接办理,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 | |||||||||
(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纸质材料加盖公章; 人员信息填写清晰; 经办人确认事项并签字。【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如实填报个人停止缴费原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原因,审核离职人员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资格。用人单位不如实填报失业原因等情况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展开】 |
三、劳动用工信息如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停止缴费原因等发生变更,如实填报变更信息,以下情形可在互联网直接办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需 | |||||||||
(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纸质材料加盖公章; 人员信息填写清晰; 经办人确认事项并签字。【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部门规章】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展开】 | 临近“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职工的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内,且账户性质为临时账户的女职工,调整岗位为管理性或专业技术性岗位的,或单位对同一用工信息多次修改的,提供岗位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任免材料等。使用护照参保的外籍参保职工修改劳动合同期限需提供以下就业证件之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或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表格和材料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2.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5〕2号第二条)3.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来源:《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即时受理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2.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5〕2号第二条)3.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来源:《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即时办结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2.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5〕2号第二条)3.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来源:《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1、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 | |
结果名称 | 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审批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业务互联网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业务互联网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20〕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存档机构与委托其存档的人员终止存档关系后,应向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报参保人员减员信息,持职工(存档人员)档案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展开】 |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展开】 |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时,上传电子照片的格式要求是什么? |
---|
1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照片一定要清晰; (2)照片必须是正规照相馆拍摄的; (3)应为近期免冠、正面、有肩部、白底、标准彩色1寸照片,服装与背景色反差要大,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参保人应配戴眼镜且眼镜片不能反光,长头发的参保人员要把头发梳到头后、露出两个耳朵和眉毛; (4)要求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5)格式要求:JPG格式,(宽)358像素×(高)441像素,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