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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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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8935M3000109117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0(工作日)
3(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法定机关
区级
无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爆破作业人员受理的资格条件: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二、所提交材料符合《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6.2规定。
办理结果:提交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爆破作业人员受理的资格条件: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二、所提交材料符合《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6.2规定。
办理结果:收齐材料,并在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受理确认。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无刑事处罚记录;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3)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参加《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规定学时的培训;
(5)考核合格。
办理结果: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批准的决定并发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0.2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之间隶属关系说明材料
(一)由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
1、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材料(如劳动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二)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前项材料的,应提供:
1、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2、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3涉及退休人员的还需提交:
(三)、解除聘用(劳动)或合作关系的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
其他要求:提前下载填写表格,扫描电子版通过民爆服务平台上传
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邮寄回原签发公安机关
四、以下材料电子证照调取查验
(一)、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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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010)8251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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