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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9条】【第2款】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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