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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111011224003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第七条 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6〕60号)关于对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 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的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受理对退休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二)符合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退休人员,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到住宅管理单位领取本市统一制式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应填写《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享受自采暖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退休人员家庭的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和本人《退休证》原件,原件审核后当即退回; 2. 与《核对证明》地点一致的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即退回; 3.自采暖住宅管理单位出具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退休人员的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供暖费)的情况证明; 5. 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三)对符合享受申请自采暖补贴规定条件的,由社保所对《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享受自采暖补贴申请表》和《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申请材料情况不详的,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填写《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名册》(见附表2),连同《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享受自采暖补贴申请表》、《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一并上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四)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领资格与执行标准进行复审、汇总后提出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备案后,将《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名册》、《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一并报区县财政部门,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相关社保所。 (五)社保所根据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结果,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退休人员领取自采暖补贴。自采暖补贴应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建立严格发放手续。 (六)对10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接收、于3月份以前在社保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条件但尚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退休人员,可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须于3月10日至20日持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手续。于4月30日前按规定标准发放此项补贴。 3月15日以前办理转移手续,3月16日以后接收,于3月份起在社保所当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自采暖补贴条件但尚未领取的退休人员,在下一个供暖季一并申请。 四、资金保障 退休人员自采暖补贴的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区县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自采暖补贴情况,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五、要求 (一)在采暖季期间转移的退休人员,已经在原单位领取自采暖补贴的以及其家庭属于特殊群体、按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发放自采暖补贴的,不得再重复申请领取。 (二)社保所应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核,认真执行自采暖补贴发放标准和有关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申请人弄虚作假或重复冒领补贴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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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复审—符合条件的首次申请或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 | 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复审—符合条件再次申请且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申请 | 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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