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TE56458764573415743111041009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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