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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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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与争议的林木、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争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的。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或非预约服务8:30-12: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二层202房间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093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海淀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分中心)三层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hdbdc.bjhd.gov.cn/AsDeclare/service/wx/wechatweb/toCenterIndexList【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海淀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分中心)三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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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海淀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分中心)二层221室【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海淀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分中心)二层221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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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915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60504319Y300091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60504319Y3000915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海淀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分中心)二层202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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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权争议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进行现场地籍调查,实地查看。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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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二 | 林木林地权属来源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该材料仅需提供文号)、【展开】 |
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
赠送凭证及附图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
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核对复印件是否将正反面按原件大小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核对身份证件照片是否与申请人本人相符。【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四、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 | |||||||||
(一)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等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 3.核对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是否印在A4纸上。 4.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等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 3.核对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是否印在A4纸上。 4.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
(二) | 申报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社会信用证书、营业执照等记载的一致。 2.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公章是否同该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 | |||||||||
(一) | 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核对复印件是否将正反面按原件大小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核对身份证件照片是否与申请人本人相符。【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二)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受托人、委托期限、委托事项等内容是否填写。 2.核对委托人、受托人姓名(名称)是否与申请书中填写一致。 3.核对授权委托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4.核对委托的事项是否为办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接受调查处理。 5.核对委托人、受托人是否已签字或盖章。【展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取材料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完备,形式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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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人与争议的林木、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争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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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3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
审查标准 1.林权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林权争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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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2、林权争议处理协议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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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 |
结果名称 | 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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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林权争议处理决定.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林权争议处理协议 | |
结果名称 | 林权争议处理协议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林权争议处理协议.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展开】 |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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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 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可以进行调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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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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