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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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全天: 工作日:8:30-17:30 (工作日8:30-9:00,17:00-17:30需预约);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2层;
承诺件
11110108000057883P3000105003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区级自建系统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规定执行。 材料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设立规定。
办理信息
自办件
90(工作日)
45(工作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不收费
否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机关
区级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