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02
111101086949863441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10869498634413110211008000
0
a4617c1a-0fbb-44e8-9d4c-db3fb5179dfa
0647aa37-b9ac-11e9-90a7-00fff2253a5c
2^3
02
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8000000
{"VERSION":"20240415","ONLY_ID":"1e7b3cf1-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0","POWER_NAME":"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11008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0647aa37-b9ac-11e9-90a7-00fff2253a5c","ALIAS_NAME":"","EMPOWER":"0"}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1102110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处罚结果名称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506601;(010)885063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受理大厅【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