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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i.12333.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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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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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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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到现场0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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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仅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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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850651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6014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1.户籍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中“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入本市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户籍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中“三、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线上业务15个工作日办结,线下业务45个工作日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一层(南侧)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

办理结果:/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

办理结果:初审合格受理,初审不合格不受理,初审合格进入复审环节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

办理结果:复核通过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复核不通过的,告知不通过原因。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https://banshi.beijing.gov.cn;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home;“京通”小程序其他:undefined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他人代办提交:

(一)、代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结果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结果样本: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1).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9〕8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居发〔2012〕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户籍在本市区(县)之间转移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入本市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户籍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二)转出本市 户籍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向新参保地即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1.问:领取待遇后户口变更的,还能否转移保险关系?

答:答:不能.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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