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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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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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45(工作日)
4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
办理结果:/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
办理结果:初审合格受理,初审不合格不受理,初审合格进入复审环节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
办理结果:复核通过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复核不通过的,告知不通过原因。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https://banshi.beijing.gov.cn;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home;“京通”小程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他人代办提交:
(一)、代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9〕8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居发〔2012〕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户籍在本市区(县)之间转移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入本市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户籍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二)转出本市 户籍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向新参保地即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1.问:领取待遇后户口变更的,还能否转移保险关系?
答: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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