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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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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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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对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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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11021116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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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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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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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展开】--【展开】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8条】【第1款】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506601;(010)885063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受理大厅【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受理大厅【展开】

投诉网址: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二维码 【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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