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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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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用人单位持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的证明、当时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证明和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可当即答复。或申请人通过现户籍地或互联网提交申请书、用工单位加盖公章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现户籍地区就业管理部门依据档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用人单位持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的证明、当时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证明和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可当即答复。或申请人通过现户籍地或互联网提交申请书、用工单位加盖公章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现户籍地区就业管理部门依据档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持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的证明、当时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证明和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 到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没有当时的批准证明和缴纳临时工管理费证明以及档案记载不全的, 不予补办。(来源:《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第五条)。或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在京从事过临时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及当时缴纳管理费证明,但人事档案中有从事临时工作原始记载的本市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申请、临时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向现户籍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临时工作单位消亡的,应提供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申请人也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lsgl/home)提出补办申请。(来源:《关于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20〕20号)第一条、第二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所有申请材料均为原件; 4:申请材料所填写的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记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记载内容、提交的证件记载内容一致。 |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445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50652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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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10112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111011209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11101120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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