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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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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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1111010868356312753001017003000
其他行政权力
上级授权
无
全区
办理信息
自办件
0(工作日)
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授权组织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网上签约。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办理结果: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网上签约。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办理结果: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zjw.beijing.gov.cn/
申请材料总要求: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见办理结果及样本),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在预售项目的楼盘表上用褐色标识公示已联机备案的房屋。预购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交易管理网查询预售合同备案情况。 四、预购人为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的,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预售项目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应当一致。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发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京建发〔2010〕523号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三、房屋退出管理。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法〔2017〕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1.问:需要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吗
答: 不需要,网上即可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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