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解除收养登记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来源于:《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2.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来源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 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来源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民政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一号547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86283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曙光办公中心547【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70804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110708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110708040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曙光办公中心547 电话查询:(010)88862834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ggfw.mzj.beijing.gov.cn/gmsy/resources/wwng/index.html#/index-adoption;电话预约:(010)8886283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原件,用于登记机关收回; 2、申请人确认证件真实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展开】 | 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展开】 |
二 | 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展开】 | 【展开】 |
被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展开】 | 【展开】 | |
送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展开】 | 【展开】 | |
三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展开】 | 【展开】 |
四 |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收养人和送养人在收养登记机关签署,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2、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需注明解除原因; 3、协议内容无文字错误,内容书写完整; 4、协议上双方签字、按手印是否齐全。 5、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展开】 | 【展开】 |
五、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 | |||||||||
(一) | 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通知补正。 |
审查标准 根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收养登记员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二)向当事人讲明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5);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补发,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2、向当事人讲明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 4、)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5、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6、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询问的重点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愿。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对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要询问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后接纳被收养人和有关协议内容。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7、条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送达方式 | |||
---|---|---|---|
![]() |
无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结果名称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政部第14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解除收养是即时办理的吗? |
---|
不是,根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