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给予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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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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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10800005769903110508087000
行政给付
上级授权
无
全区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181(工作日)
9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已经备案公告,如实填写申请材料 ;
2、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第六章 补贴程序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第六章 补贴程序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并归集到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受区业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并归集到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
2、第三方对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进行审核和验真,最后出具驿站运营结算报告。提交区民政局社会儿童福利与养老服务中心。
3、对归集信息进行核查,对连锁运营情况进行审核。
基础补贴 第七条 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 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 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 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 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 180元补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第九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条 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同等基础补贴。 对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均未覆盖的街道(乡镇),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在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或驿站建成运营前,暂不给予基础补贴。 第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托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十二条 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相关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 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五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办理结果:审核发现错误进行惩处,审核发现无错误拨付补贴资金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补贴拨付至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法人账户
送达方式:
其他:各区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名称: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章 基础补贴 第七条 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 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 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 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 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 180元补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第九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条 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同等基础补贴。 对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均未覆盖的街道(乡镇),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在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或驿站建成运营前,暂不给予基础补贴。 第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托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十二条 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相关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 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五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福发〔2018〕4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1.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补贴标准
答:每年由民政局制定补贴标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街镇报送至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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