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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57840H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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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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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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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57840H3110624195000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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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展开】--【展开】
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864410【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邮编100080 【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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