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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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一致;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3、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据来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或非预约服务8:30-12: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224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093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海淀政务服务中心八里庄分中心)三层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hdbdc.bjhd.gov.cn/AsDeclare/service/wx/wechatweb/toCenterIndexList【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海淀政务服务中心八里庄分中心)三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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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海淀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分中心)二层221室【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海淀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分中心)二层221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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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6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60504319Y3000715001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60504319Y3000715001006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dc.ghzrzyw.beijing.gov.cn/eo//bizQuery/view/mgeScheduleSel.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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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部分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提交原件供查验。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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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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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2.申请书信息填写完整,申请信息需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需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展开】 | 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无需填写。【展开】 |
二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三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不动产权属证书需真实有效; 2.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载信息与申请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四、权利人或户成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 | |||||||||
(一) | 需证实其身份信息变更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载明证实权利人或户成员身份信息变更的情况,变更前后是否具有关联性; 2.原件;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五、户成员增加或减少的, | |||||||||
(一) | 还需证实增加或减少户成员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载明户成员增加或减少的情况; 2.原件;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六、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 |||||||||
(一) | 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真实、有效,内容载明坐落变更的情况,变更前后具有关联性; 2.原件;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七、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 | |||||||||
(一) | 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真实、有效,内容载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批准情况; 2.相关信息与申请登记信息一致;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展开】 | 【展开】 |
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真实、有效,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2.相关信息与申请登记信息一致; 3.原件。【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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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
审查标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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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
审查标准 一、一般性审核标准规1.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2.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登记部门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而申请办理其他类型登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务性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证明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登记簿的记载冲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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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不动产登记簿 |
审查标准 一、一般性审核标准规1.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2.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登记部门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而申请办理其他类型登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务性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证明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登记簿的记载冲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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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不动产权证书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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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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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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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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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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