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11062417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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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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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5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第二款,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第(四)项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