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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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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医保局
110108000000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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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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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中厅127-131窗口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306室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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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842091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TE5645876457341574311104100900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转移接续申请实行统一的校验规则前置,在申请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校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条件,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来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三章 转移接续申请 第七条)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 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index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1、单位可以协助个人网申或窗口柜台办理;2、个人可以网申或者窗口柜台办理。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人需要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转入地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

办理结果:受理此项业务。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筒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 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办理结果:转移业务办理成功。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短信推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结果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结果样本: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doc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09﹞19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1.问: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符合联网转移的,申请人可登录申请人登陆“北京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index办理业务。具体操作如下:【在“我要办”模块点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入申请 ”】,办理线上转移接续。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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