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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监护人为本市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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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委统战部(区民宗侨办)
110108000000

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监护人为本市亲属

到现场0

北京市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全天: 工作日:8:30-17:30(工作日8:30-9:00、17:00-17:30需预约);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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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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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2807893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1353110755004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1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 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 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 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1、符合来京华侨适龄子女身份。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所属机构: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