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人员工作居住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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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1111010869498634413110769001002
行政确认
上级授权
无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0(工作日)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收件: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和聘用单位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收件要点。
办理结果:1.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标准,予以接件。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和聘用单位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信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满足综合窗口受理要点 。
办理结果: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审批人员审查要点。
办理结果:符合审查标准,进入下一环节; 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办理结果:符合审批标准,系统进行核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219.232.200.39/uamsso/
一、变更
(一)、(单位缴纳税费凭证)完税费(缴款)凭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二)、单位诚信声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三)、单位业务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四)、单位营业执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五)、有效劳动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六)、(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人在京合法固定住所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七)、诚信声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八)、学位证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九)、学历证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十)、职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十一)、(应税收入材料)工资收入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十二)、(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办发[2003]2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1.问:什么情况下办理工作居住证变更
答: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工作居住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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