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824L3110210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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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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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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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8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业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71条】【第1款】【第1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展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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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政部令第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68条】【第1款】【第1项】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