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流动式起重机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使用时,也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4.使用单位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条件和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 全天: 工作日:8:30-17:30 (工作日8:30-9:00,17:00-17:30需预约);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790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二层西侧综合窗口【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10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