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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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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2023年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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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8000000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2023年11月前)

到现场0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9:00—12:0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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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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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894068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3002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现场查询:(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二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4)北京市海淀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8940680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提交表格和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网上申报系统反馈

一、网上办理的无需资料

材料来源: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现场办理的,需北京市XX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报盘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结果名称:

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结果样本:

完成申报与变更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

一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5〕3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1.问: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单位的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问:参保单位应于何时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应于每年6月-7月期间完成一年一度的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部署时间为准。在此期间未办理该业务的人员,社保系统将自动按职工上一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110%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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