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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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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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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

到现场1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9:00—12:0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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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三层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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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894068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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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条);2.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条);3.材料齐全;4.申请材料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联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三层综合窗口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条);2.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条)

办理结果: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2.招聘信息真实有效。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及招聘信息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将信息进行发布及匹配推荐。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开展专项活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可容缺后补)

样例下载

二、用人单位办理招聘登记的,还需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可容缺后补)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开展专项活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结果名称:

开展专项活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结果样本:

开展专项活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docx

有效时间:

活动周期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8﹞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专项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1.问:活动的帮扶对象主要是哪些?

答:本次活动重点帮扶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劳动者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去产能中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停工企业职工;本地区低收入农户等其他帮扶人员。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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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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