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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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的申请终止相关材料齐全、完整,财产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需要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材料完整清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50653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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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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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104003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0114104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0114104003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8506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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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相关材料需现场确认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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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的 | |||||||||
(一) | 学校解散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报告须满足文件要求,且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经国家认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计报告须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善后工作安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善后工作安排须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教师和受教育者利益【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办学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五) |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填写完整、准确、真实。【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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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
审查标准 提交的申请终止材料齐全完整;格式符合要求;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需要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材料完整清晰等。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审查标准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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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办学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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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办学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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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办学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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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分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何种培训学校在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审批的范围内 |
---|
辖区内已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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