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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bjlpt.bjh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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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5645876457341574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生育救助、重大疾病救助、补充医疗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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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海淀区医保局
110108000000

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生育救助、重大疾病救助、补充医疗救助等)

到现场0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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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306室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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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8506352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TE56458764573415743110541003002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区级自建系统

受理条件:

持有特困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低收入救助等社会救助证件的本市社会救助对象以及区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困难人员,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承担事后医疗救助的事务性工作。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306室综合窗口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办理结果:完成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区医保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区医保部门应当在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社保所送达《事后医疗救助待遇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完成审核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区医保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区医保部门应当在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社保所送达《事后医疗救助待遇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完成审批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事后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本市区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证件包括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低收入救助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事后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

结果名称:

事后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

结果样本:

事后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jpg

有效时间:

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市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住院、生育、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救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资助参保参合。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三)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可按下列政策享受救助。
(四)重大疾病救助。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可按下列政策享受重大疾病救助。
(五)生育救助。根据《关于加强北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实施意见》,享受社会救助的农村贫困孕产妇,在享受住院分娩财政补贴和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生育救助。 (六)住院押金减免。社会救助对象需住院救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在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押金减免服务。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社救发〔2015〕40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按病种救助。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1),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二)按费用救助。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上述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具体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依据名称:

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社救发〔2015〕3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对于社会救助对象在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或自行选择事后医疗救助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申请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2.本市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1.问:填报数据不准确

答:认真核对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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