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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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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619203;(010)52808277【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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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6810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90003000168103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90003000168103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必须现场勘验文物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申请函申请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工程项目情况,说明拟迁建、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 2、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图审专用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 二 | 区县政府关于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方案目录前页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年审章、图纸报审章; 2、在规划总平面图上加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 3、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 4、原件1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 四 | 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论证评估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 五 | 拟迁建、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实测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照片应为反映现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 拟迁建、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照片应为反映现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
| 六 | 迁移或拆除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方案目录前页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年审章、图纸报审章;在规划总平面图上加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 2、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图审专用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 | 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审核意见 |
审查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迁移(拆除)区级文物保护单位XX的告知函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
无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迁移(拆除)区级文物保护单位XX的告知函 |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迁移(拆除)区级文物保护单位XX的告知函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告知函) |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迁移(拆除)区级文物保护单位XX的告知函.doc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个人能否申请? |
|---|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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