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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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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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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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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审批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2619203;(010)52808277【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68103002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90003000168103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0000579000300016810300203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必须现场勘验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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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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