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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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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在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493.html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质量监督网上服务平台上填报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层西侧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7909【展开】 网上咨询: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yonghu/static/gsj/zixun/notice.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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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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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15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15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15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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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的受理范围是:各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最高等级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乡镇企业;区级登记注册机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市在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期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不再考核发证。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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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扫描或拍照上传的材料要清晰;2.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电子版外,其余材料由评审员现场评审时收取。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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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 | |||||||||
(一)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2.下载打印加盖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电子版。【展开】 |
(二)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应由计量技术机构出具。 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1)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应当为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2)无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可提供校准证书;(3)证书在有效期内;(4)证书信息与申请单位信息相符;(5)纸制材料,由评审组现场收取。【展开】 |
(三)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相关要求编写。【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编写,评审组现场收取。【展开】 |
(四) |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相关要求填写,且重复性结果合格。【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编写,评审组现场收取。【展开】 |
(五) |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相关要求填写,且稳定性结果合格。【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编写,评审组现场收取。【展开】 |
(六) | 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按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要求填写,要素齐全。【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依据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要求编写,评审组现场收取。【展开】 |
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按计量标准开展项目及计量技术规范出具。2.考评员现场收取。【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扫描或拍照上传的材料要清晰;2.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电子版外,其余材料由评审员现场评审时收取。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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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内容为本事项办理范围;2.核实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信息完整,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技人人员 | 合格、不合格 | |
审查标准 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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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6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审批 | 许可、不予许可、部分许可 |
审查标准 评审组提交材料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评审结论合格,申请单位无其他不符合该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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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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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
结果名称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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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必须检定吗? |
---|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规定,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定;没有检定规程的,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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