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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86949863441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变更、续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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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8000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100-102综合窗口
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第四十七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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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变更、续订集体合同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备案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备案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第四十七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100-102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50673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3层100-102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301002 事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301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301002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3层100-102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2807893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52807893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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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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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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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 首席代表须在备注栏注明 2、 职工方代表人数、用人单位方代表人数在3-10人以内,且两方人数相等 3、 有工会的加盖工会章;无工会的加盖企业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 【部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查验后退回。不留存,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 【部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集体合同内容增减、变更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情况简单的,提交集体合同变更、续订的说明; 情况复杂的,提交集体合同,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规】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 第四十七条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 变更、续订集体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集体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填报信息准确、规范,符合法定要求,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规】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 第四十七条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 变更、续订集体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会议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2、应到人数应超过全体的三分之二; 3、投票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应到半数以上;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 【部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使用北京市集体合同终端录入系统(单机版)录入信息所生成的电子数据(db文件)(按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求发送至相应邮箱)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电子样例下载使用北京市集体合同终端录入系统(单机版)录入信息所生成的电子数据(db文件)按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求发送至相应邮箱。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注:须携带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复印件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后退回。)【展开】《集体合同规定》【展开】【展开】
六、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报送
(一)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 【部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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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表

    审查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出具《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出具《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1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自备案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审查标准

    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

    2、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
结果名称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通知书)
结果样本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1至3年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结果名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意见书)
结果样本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docx
有效时间15日内

【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集体合同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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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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