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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7
111101080000576990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对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结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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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委社会工委)
110108000000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婚姻登记窗口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本。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二条) 2.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1)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 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来源: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4]7号)、《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八条) 3.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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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结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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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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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本。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二条) 2.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1)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 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来源: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4]7号)、《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八条) 3.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婚姻登记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261516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婚姻登记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gfw.mzj.beijing.gov.cn/jhyy/marryout/marry/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民政局婚姻登记分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值班主任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000711001000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711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71100100011 进驻大厅类型 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现场查询: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ggfw.mzj.beijing.gov.cn/jhyy/marryout/marry/index.html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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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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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展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展开】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
二、居民户口证件及军队人员证件
(一)、居民户口证件
1居民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一)正常家庭户:提交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二)插页式家庭户口: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三)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展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展开】(一)正常家庭户:提交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二)插页式家庭户口: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三)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簿。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展开】
(二)、军队人员证件
1军人证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与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展开】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与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展开】【展开】
三、外国人的证件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1护照及签证页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外国人本人的真实有效证件; 2、需申请人提供有效真实的原件1份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展开】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5〕230号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展开】本人证件真实有效【展开】
本人无配偶证明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展开】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5〕230号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展开】(1)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 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展开】
结婚登记照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近期 二寸 免冠合影照【展开】1.《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第八款当事人提交3长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百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展开】(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申请人自备,纸质)(3份)【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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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条件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审查标准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及时变更婚姻状况的户口本。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二条) 外国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八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给予决定,不符合条件不给予决定

    审查标准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 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条)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结婚证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38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展开】

是否收费:

1、可否进行预约?
可以进行网上预约,北京市婚姻登记预约服务,http://ggfw.mzj.beijing.gov.cn/jhyy/marryout/marry/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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