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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8000058608T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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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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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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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8608T311021445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处罚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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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21条】【第1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备案信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的具体内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21条】【第2款】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现场检查的,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备案信息。
【第42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255950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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