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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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十三条)2.社会保障卡首次使用时自动启用。3.信息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9:00—12:0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9406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一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上地分中心(南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4)北京市海淀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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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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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10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10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10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wt/jmfwyjs 现场查询:(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一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上地分中心(南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4)北京市海淀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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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周末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10)6894068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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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无需资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不涉及 | 首次使用时,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功能自动启用。【展开】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首次使用时,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功能自动启用。【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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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信息无误,予以受理;信息有误,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正式领取社会保障卡。2.首次使用社会保障卡。3.社会保障卡状态正常【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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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信息无误,予以启用;信息有误,不予启用。 |
审查标准 1.正式领取社会保障卡。2.首次使用社会保障卡。3.社会保障卡状态正常【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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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社会保障卡首次使用时自动启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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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社会保障卡首次使用时自动启用 | |
结果名称 | 社会保障卡首次使用时自动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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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社会保障卡首次使用时自动启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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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1〕4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社保卡使用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激活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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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社会保障卡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自动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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