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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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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三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827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108000000/fb23deb0-f932-44bd-a003-69ee138ca288.html?locationCode=110108000000&serverType=100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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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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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01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90003000132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90003000132012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2808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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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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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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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变更延续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基本信息应填写完整、准确; (2)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或人名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随表附单位盖章的工作总结。【展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展开】 | 先经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
二 |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许可证如过期,如发证机构没注销可办理变更延续,但需提交过期说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如许可证丢失:提交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展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材料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展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展开】 | 【展开】 | |
三 | 工作总结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简要介绍持证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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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准确、清晰 |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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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退回修改,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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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审批人员 | 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场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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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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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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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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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展开】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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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个人可以申请吗 |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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