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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101080000579000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有线电视站、广播电视站变更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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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110108000000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三层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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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有线电视站、广播电视站变更或延续

海淀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三层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280827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108000000/fb23deb0-f932-44bd-a003-69ee138ca288.html?locationCode=110108000000&serverType=100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室【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2012000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9000300013201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0000579000300013201200004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2808277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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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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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变更延续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表格基本信息应填写完整、准确; (2)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或人名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随表附单位盖章的工作总结。【展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展开】先经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容缺后补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许可证如过期,如发证机构没注销可办理变更延续,但需提交过期说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如许可证丢失:提交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展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材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展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展开】【展开】
工作总结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简要介绍持证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展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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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5个工作日申请人准确、清晰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退回修改,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进驻部门审批人员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场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制证人员1、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结果名称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广播电视站许可证.jpg
有效时间三年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1997〕2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展开】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依据名称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是否收费:

1、个人可以申请吗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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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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